汨罗市校车营运公司招标方案
2013-06-25 16:38:27          来源:|3 | 编辑:huangmin |          浏览量:1873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大限度地保证全市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加快推进我市校车公司化营运步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汨罗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汨政办发〔2012〕23号)和《汨罗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拟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校车营运公司。

  一、报名时间:2013年6月26日-7月3日。

  二、报名要求:

  1、校车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齐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校车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

  2、校车公司必须认真调研市场,充分预测校车营运的市场前景,一旦进入,对自身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负完全责任,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风险按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承担相应责任。

  3、校车公司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必须服从市校车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公司的服务收费必须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

  4、校车公司必须具有落实校车公司化营运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购买合理数量的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新校车,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取得校车标牌,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建好校车营运安防技术平台;招聘符合校车准驾资质的驾驶员,并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和交警大队审核后上岗,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聘请操守良好、责任心强的跟车照管员。

  5、校车公司所有车辆均须取得校车标牌后才能够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公司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投放的车辆由公司自行处置。

  6、校车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确保校车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取得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以及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校车公司应积极研究现有学生接送车辆和校车退出机制,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8、凡符合以上资质有意向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将2000万元注册资金注入规定账户(具体事项与校车办联系,电话:0730-5180526)。

  9、中标人在中标后与市政府签订校车营运协议书和责任状。

  汨罗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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